天津市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 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和《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4〕5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社会工作岗位需求,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着眼提高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水平,使全市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员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服务技能,发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员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参加对象和学时要求
(一)参加对象。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
社会工作者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的人员。
社区社会工作员是指持有《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学习时间。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社区社会工作员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
三、学习方式和内容
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的继续教育以网上学习为主,以学历教育、发表论文等为辅的方式进行。
采取网上学习参加继续教育的,应通过必修、选修相关网上课程完成规定的学时。网上课程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社会工作理论、实务、综合能力和社会心理学等。
四、实施程序
(一)注册登记。
1.2015年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的人员,须在“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系统”重新注册登记。
2.2015年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须在“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系统”进行首次注册登记。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须携带职业水平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到市社会工作协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
3.2015年当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证书签发日期1年内,登录“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4.持有《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在“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5.上述人员完成网上注册登记,并在登记系统确认登记有效期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报名。
完成确认登记有效期的人员,可登录“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网”进行继续教育网上报名,参加网上学习,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在社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培训费用由所在街镇在社区办公经费中列支;在其他领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学习的培训费用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习。
1.参加网上学习的人员,完成报名缴费后,登录“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网”,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时,并参加课程考试。考试合格后的学时为有效学时。
2.采用其他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人员,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4〕56号)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长认定办法,由社会工作者或社区社会工作员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社会工作协会提交,经认定后折算相应的学时。
(四)再登记。
在规定的有效期(3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在“天津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系统”进行再登记,确认登记有效期。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不予再登记。
(五)其他事项。
1.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再登记。
2.2013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按照职业水平证书签发时间在规定的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内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再登记。
3.已取得《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或《天津市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证书签发时间在规定的有效期(3年)内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再登记。
五、工作要求
1.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社会工作员的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委托市社会工作协会具体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2.各区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确保登记和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的,请及时向市民政局社工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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